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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和重大突发事件、大型活动、警保卫任务等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及周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级管控,采取预警、警告、管控等措施。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制定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同查处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处置。出现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责令停止飞行和必要技术防控等措施,并做好重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维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并将所需装备建设和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三十条 组织低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依法取得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未向市级服务平台依法申请或者备案、逃避市级服务平台监测等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责令其停止飞行;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技术防控,以及扣押、查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违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等紧急处置措施。在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查证低空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时,市级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以及使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三十二条 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依法授权并指导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部署光电摄像、无人驾驶航空器监测预警和反制等设备,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监测预警和反制能力。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在区域周界设置禁飞管控警示标志,加强巡逻防控,严格禁止违法飞行活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对依法开展的低空飞行活动造成有害干扰。

第三十四条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责任保险。鼓励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六章 应用场景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丰富应用场景。鼓励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自领域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