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鼓励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城际运输及末端配送应用,推动在城市、乡村、海岛等开展低空物流配送和低空航运物资补给、医疗物品快速转运等。
第三十七条 加大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上搜救、医疗转运等领域的应用,加强与低空运营企业合作,发挥通航飞机、直升机、无人驾驶航空器高低搭配、功能互补的特点,构建全市统一标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八条 赋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大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在城市管理、安防巡查、水务监测、气象监测、电力巡检、道路巡检、生态治理、海洋巡检及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 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各类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开发和推广低空观光、飞行体验、个人娱乐飞行等多元化低空旅游产品。支持莲洲通用机场建设全国性通用航空基地、无人驾驶航空器体验中心和中试基地,形成低空飞行融合示范效应。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以场景应用为引领,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活动,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水上飞机、地效飞行器等低空飞行器的研发,推动低空经济新业态发展,促进低空飞行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低空经济领域平台经济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提供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助力培育低空经济产业,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开展低空经济科技创新。支持企业进行低空经济产业链建设,构建完整的低空经济产业链和产业体系,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第四十二条 支持低空经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举办高峰论坛、展会、赛事等,充分利用在珠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和亚洲通用航空展等重要平台的影响力,搭建低空经济产业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低空经济上中下游产业要素集聚。
第七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牵头负责合作区内低空交通建设和有关管理工作,并以低空交通建设为牵引,建设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
第四十四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广东省政府派出机构、合作区公安局,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海警等部门建立低空交通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合作区低空空域使用、飞行活动监管、口岸综合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海关监管、反走私综合治理、海上违法犯罪打击等重大问题,加强跨域跨境飞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