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低空经济发展推进会。会上发布了《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江心洲全空间无人科技岛建设、低空领域科研项目等成果,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市低空经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气象局交通气象重点开放实验室“南京低空气象科技创新基地”、中国移动低空经济研发运营中心、南京交通无人机公共实训基地揭牌。截至目前,南京市获批空域已有35个片区,总面积1388平方公里,适飞空域达1670平方公里;获批航线118条,总里程1473公里;低空起降场(点)124个,其中有人机起降场5个,无人机起降点119个。《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服务保障本市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的低空飞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低空飞行活动服务应坚持安全第一、平稳有序、服务发展、统筹兼顾、权责清晰、协同融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责分工】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相关要求,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统筹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低空空域及航线规划等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数据、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相关工作。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低空飞行活动相关服务保障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服务机构职责】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作为国家空管体系组成部分,纳入民航空管行业监管体系,与军民航空管运行机构建立工作关系,接受省级低空飞行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在市交通运输部门领导下,承担本市域综合飞行服务站职能,协助承担低空空域的协同管理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相关工作,负责运行管理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
第三章 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第六条【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市交通运输部门推动建设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与省级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实现空域、计划、动态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通过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具备飞行计划管理、运行动态监视、数据管理、航行情报和气象服务等功能。并与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有关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