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空域需求】低空空域用户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提出多元化、个性化的低空飞行活动需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充分考虑军事设施、重要敏感目标保护和低空飞行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等因素,开展用户需求统筹评估,提出低空空域规划建议。
第八条【低空飞行场景培育】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布应用场景指导目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培育低空飞行在物流、城市空中交通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发展低空政务飞行巡检,加强低空飞行在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第九条【空域规划】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市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和低空空域资源使用需求,遵循安全有序、统筹配置、高效使用的原则,编制年度低空空域规划,并对低空空域使用效率开展评估,推动建立空域动态优化调整机制。
第十条【物理基础设施保障】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兼顾净空条件、环保、安全、航空管制等因素,统筹推进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补能、维保、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建设。
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可以在符合空域使用、经济技术、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高层建筑、旅游景点等场所,推进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
市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起降场所,可以实行“平急两用”。
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当为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提供低空基础设施增设、撤除或者变更等信息登记服务。
第十一条【信息基础设施】市相关部门按照空域环境分类构建要求和相应标准,推进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空信息资料等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形成标准统一、网络互通、资源共享的保障体系。
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为低空飞行提供通信服务,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全覆盖,支持卫星、雷达、5G等导航和通信装备设施在低空飞行领域的应用。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保障】推动相关单位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应用测试基地,搭建多类型、多环境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测试平台,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性、可靠性、符合性研究测试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鼓励第三方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适飞试验、定型鉴定、任务载荷验证、数据链测试、操控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保障。
第四章 空域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主体责任】低空空域用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遵守与空域、飞行管理和运行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