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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该市出台意见稿 事关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地方立法

第二十八条【飞行活动服务指南】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编制低空飞行服务平台飞行活动服务指南,为低空空域用户提供飞行活动计划申请、飞行活动报告、识别服务、飞行中监视和告警提示、航空情报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空域和航线申请服务】本市低空空域用户因低空飞行需要,使用批准后的年度低空空域、临时划设低空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除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申请方式外,也可以由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提供协助办理服务。

第三十条【紧急飞行活动】执行反恐维稳、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飞行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以通过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的应急协调通道申报,建立快速受理响应机制。

第三十一条【航空气象服务】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会同气象部门设立气象保障席位,通过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为低空飞行提供气象观测网络布设、相关气象数据收集利用以及气象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六章 安全联合监管

第三十二条【安全联合监管】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低空飞行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低空空域飞行安全监控和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飞行,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出现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快速应对处置,并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调查处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发现空中异常特殊情况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需要开展救援活动的,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协助。

第三十四条【基础设施安全】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保障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十五条【数据安全管理】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依法收集保存飞行活动数据与统计分析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有效利用和开发,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数据安全和在提供低空飞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违规飞行报告】低空飞行活动应当在批准或者备案的空域范围、飞行时间及航线内进行。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发现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