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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该市出台意见稿 事关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地方立法

第二十条【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规范】有人驾驶的通用航空用户实施低空飞行活动前,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路线,掌握相关空域准入和运行要求,并遵守以下规范:(一)及时报告飞行动态;(二)保持空地联络畅通;(三)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四)自行保持飞行安全间隔,并避让其他航空器;(五)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损伤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围栏】除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飞行时应当开启电子围栏保护功能,保持通畅有序的通信链路,确保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安全运行要求开展飞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避让规则】为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操控民用航空器实施低空飞行活动时,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或《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的避让规则,并优先避让应急救援等紧急飞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的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保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空域数据管理】低空空域用户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供空域数据,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用户数据信息安全】低空空域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采集和处理数据,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者被窃取、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不得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隐私数据,不得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泄露、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禁止活动】禁止利用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飞行活动服务

第二十七条【飞服机构服务内容】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以下服务:(一)低空空域用户管理;(二)收集汇总低空飞行任务和计划,协助低空空域用户办理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报备事宜;(三)对飞行任务、计划和所需资质进行前置审核;(四)发布空域使用通告;(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通报低空飞行计划和动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