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六十条, 包括总则、基础设施建设、 空域协同管理、飞行活动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应用场景、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条例全文
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11月2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空域协同管理
第四章 飞行活动管理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 应用场景
第七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特别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保障低空飞行安全有序,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低空交通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通用航空的飞行空域、飞行活动、飞行保障等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低空交通建设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协调、权责分明、便利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市低空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推进低空交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规则制定、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条例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低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统筹低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产业布局、场景拓展等工作。市政务和数据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低空数据管理制度,协同各有关部门汇聚三维地理信息、城市信息模型、低空空域等数据,构建本市一体化数字低空底座,为低空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数字化基础支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低空经济产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组织编制低空设备产业发展规划,推动新一代创新信息技术、数字基础、人工智能技术在低空产业应用,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配备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的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和落地后的现场处置,对违法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