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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20.5亿低空大单开工后 再发力低空

五、加强低空安全与应急管理

(二十二)加强低空安全联合监管。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低空飞行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低空飞行活动安全监管,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二十三)推动安全责任落实。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经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在批准或备案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内进行,不得有以下行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其他涉密场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个人财产安全; 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在飞行过程中擅自停止自动广播识别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四)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应当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地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本市低空飞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低空飞行活动运行主体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并按规定报告。运行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二十五)加强违规飞行处置。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活动时,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二十六)加强反制设备使用管理。军事、公安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安部门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在公安部门或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和使用。

(二十七)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依法收集保存飞行活动数据和在提供低空飞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二十八)做好查证协助服务。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向军事机关、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等提供查证空中不明情况和民用航空器违规飞行的协助服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绍兴市政府、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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