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明确实名登记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所有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公安部门协助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实名登记工作。
(十四)明确责任保险要求。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和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其他通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应当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使用微型、 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鼓励投保责任保险。
四、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
(十五)组织低空空域划设。组织编制本市低空空域(包括 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划设方案,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六)增加临时管制空域。如遇特殊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可以临时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保障国家重大活动及其他大型活动的,由市级相关单位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空域临时管制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有关空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申请。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后,由市政府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依法发布公告。
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依法发布紧急公告。
(十七)设立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设立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负责本市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协助承担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十八)提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对低空空域使用效率开展评估,提出低空空域动态优化调整建议;发布空域使用通告;收集汇总低空飞行任务和计划,协助办理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申请事宜;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报低空飞行计划和提供动态信息;收集、发布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相关信息;会同气象部门收集低空气象数据,提供低空气象信息服务;协助做好低空飞行应急救援、异常情况处置等工作;民用航空器操控员服务等其他相关工作。
(十九)发布低空飞行服务指南。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指南,列明飞行活动计划申请、飞行活动报告、运行识别服务、飞行态势信息服务、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申请等具体内容和流程。
(二十)推广低空公共服务应用。公安、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各类航空器在公共服务领域的 应用。
(二十一)构建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推动建立由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值守、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和协同机制,加强航空器在低空应急救援活动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