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 该路线图可以向无人机标准化的地区及国际受众提供具有连贯性且协调一致的美国相关政策和技术参考。
4.2 不足
需要指出的是, 该路线图仍然存在些许值得改进之处。首先, 路线图多侧重于技术层面, 政策层面的相对较少;其次, 路线图对于无人机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时间节点并未作出具体明确, 只是确定了改进领域的优先级别;再次, 该路线图并不具有强制性, 正如UASSC 所说, 他们希望该路线图中的相关建议能够被各标准制定机构广泛采用, 实现无人机系统标准化的良性发展, 因此其实施效果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影响。
5 借鉴经验
5.1 建立统一的无人机系统标准分类方式
路线图将现有标准与在研标准共分成4 大类,成立4 个工作组, 通过系统全面的梳理, 分门别类地总结归纳了已制定及在研的所有无人机相关标准, 有助于梳理现有标准的情况。我国各级无人机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无人机系统标准体系框架, 没有统一的无人机系统标准分类方式, 各级无人机标准体系构建维度不统一, 导致无法准确梳理出我国已有标准无人机标准与实际需求的差距, 所以我国无人机系统标准化路线图在标准体系建设中应借鉴此经验, 统一无人机标准的分类划分方式, 建立统一的无人机系统标准体系。
5.2 运用优先级矩阵确定标准项目的优先级
美国 《无人机系统标准化路线图》 运用优先级矩阵 (Prioritization Matrix) 中列举的测试方法,按照重要性、 完成时间、 所需资源、 实施效果4个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确定标准项目的优先级,在判断是否需要研发工作的基础上, 提供推荐的解决方案, 同时明确相关的参与机构/组织。后续建议我国开展 《无人机系统标准化路线图》 的编制, 在相关标准研制中, 应结合无人机发展的标准需求, 借鉴此经验, 确定标准项目的优先级,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我国无人机系统标准的研制。
5.3 弥补美国路线图的不足之处
我国《无人机标准化路线图》 的建设不仅侧重技术层面的标准化工作, 同时也应注重政策层面的标准化工作;其次, 我国 《无人机标准化路线图》对于无人机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时间节点应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而不是只确定了标准项目研制的优先级别;再次, 我国《无人机标准化路线图》 应具有强制性, 相关建议应能够被各标准制定机构广泛采用, 保障标准化路线图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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