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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无人机系统标准化路线图》分析研究

b) 路线图明确了无人机行业及无人机标准的利益相关方

除了作为美国民用航空管理的官方机构FAA之外, 路线图将相关组织分为3 大类, 即特定的联邦政府机构、 私营部门标准制定机构和特定的无人机产业利益相关方。特定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包括国土安全部、 内政部、 国际贸易署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国家航空航天局、 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等, 涉及到无人机的多领域应用、技术测评、 标准测试、 训练指导等活动;私营部门标准制定机构包括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ASM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 (IEEE)、 航空公共安全认证委员会 (Airborne Public Safety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等, 涉及到无人机相关标准的预研、制定、 测试、 评估等活动;特定的无人机产业利益相关方包括无人机创新联盟 (Alliance for Drone Innovation)、 电信产业解决方案联盟 (Allianc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Solutions)、 商业无人机联盟(Commercial Drone Alliance)、 国家农业航空 协 会( National Agricultural Aviation Association)、 无人机系统公共安全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n Public Safety UAS) 等, 涉及到无人机产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技术支持及组织协调活动等。

c) 分析现有标准与在研标准, 查找与实际需求之间的 “差距”, 并提供推荐的解决方案

路线图将现有标准与在研标准共分成4 大类,即适航性标准、 飞行作业标准 (通用)、 飞行作业标准 (关键基础设施检查与商业服务)、 公共安全标准。每一大类标准包含数量不等的小类, 如适航性标准包含设计建造、 安全性、 质量保证/质量管控、 航空电子设备及其子系统、 电气系统等11 个子类。而在每一子类之下, 均按照已发布标准(Published Standards)、 在研标准 (In-development Standards)、 已发布的行业相关通用标准(Relevant Published General Industry Standards)、 在研的行业相关通用标准(Relevant In-development General Industry Standards) 进行汇总。以此为基础, 路线图分析得出该子类与实际需求之间的 “差距”, 并运用优先级矩阵 (Prioritization Matrix) 中列举的测试方法确定其轻重缓急, 在判断是否需要开展研发工作的基础上, 提供推荐的解决方案, 同时明确相关的参与机构/组织。以适航性标准中的电气系统为例, 路线图认为已发布的有人航空业界标准并不足以有效解决无人机行业对电气系统、 布线、 电气负载、 飞机照明等方面的较高要求, 因此认为不但需要将其加入研发工作, 而且优先级别也确定为“高”, 最后提供了2 个方面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