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29日起,《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5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发布重要提醒: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若未进行实名登记擅自开展飞行活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最高2万元以下罚款。这一举措旨在规范无人机使用秩序,保障空域安全与公众权益。
《办法》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从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论机型大小、重量多少,所有者均需在飞行前完成实名注册登记。
个人登记要求:需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无人机的信息(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和使用用途等。
法人登记要求:需要登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以及无人机信息和使用用途等。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强调,实名登记是规范民用无人机管理的基础环节,有助于追溯飞行主体责任,防范黑飞、扰航等安全隐患。
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重量和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有序、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建立本市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推动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按照规定由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活动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