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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军民融合是专业化分工高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来源:中船重工军民融合与国防动员发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海涛 | 发布时间: 2018-09-30 | 11093 次浏览 | 分享到:
马克思的社会分工论表明,社会内部分工是指国民经济分化为不同的产业部门,主要特征是新产业部门的产生。新产业部门可以是从原有部门中分离出来的,也可以由原有部门重新分化整合而成。

       当最终消费品能够以更高效率在一家企业里生产时,以企业为单元将军民品的生产分开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包括经济效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社会管理成本也能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是当最终消费品的迂回生产链条延长,专业化分工经济相对于交易成本上升,中间品的生产甚至需要以一个产业来支撑时,军民融合发展实际上成为了必然选择。

       首先,尽管军与民的最终消费品的功能(使用价值)不尽相同,但由于两者的生产链条均得以延长,众多中间品中必然有部分产品相似甚至完全相同,而且这种相似程度往往随着最终产品生产链的前移而不断提高,这是军民融合发展的技术性必要条件,同时这个条件也是从古至今军民品生产所一直具备的。

       其次,也是最为根本的动因,是由专业化分工引起的经济性条件的变化,即融合发展的效率逐渐高于独自发展。专业化分工使得许多中间品由一家企业甚至以其为最终产品的一条产业链生产,融合发展即是军与民的最终消费品生产单元共享这些中间品的生产企业或产业链,而非将所有中间品的生产都整合在以各自最终消费品划分的一个部门内,根据分工理论这显然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随着规模的扩大、分工的深入,这种效率损失体现在三个层次上:第一,若各自组建巨型企业,产品的复杂化必然会导致企业内部层级的不断增多和组织结构的日益复杂,进而产生巨大的协调成本,这种情况的效率损失是最大的;第二,若各自组建产业部门,以企业间分工代替企业内层级,效率会得以提升,但由于中间品产品结构、生产过程和工艺的相似性,必然会产生重复投资,相似程度越高、范围越广,由重复投资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越大;第三,若各自限定在不同区域生产,则无法利用区域间分工发挥比较优势而造成效率损失。

       社会分工分化出军与民、军事工业与民用工业以及社会各行各业,也推动着组织结构与市场结构的不断拉扯与变化。军民融合本质上是社会分工进行到一定阶段,处理军与民、军事工业与民用工业之间关系的一种方式,以满足整体社会效率最大化。从历史上看,军民融合不是所有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优选择,而是与社会分工的历史形态相对应的。专家的研究也表明,军民融合发展是军民社会化大生产分工不断分工、组织结构模式不断演进的过程,其发展路径取决于交易效率、中间品产出弹性和国防支出占比等经济技术特征。

       技术性条件和经济性条件是军民融合发展的两个必要条件,技术性条件是长期存在的,经济性条件是根本动因。实际上,实现军民融合发展还需满足第三个必要条件,即制度性条件,包括管理体制、发展规划、政策制度、产品标准等。当前,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早已具备了军民融合发展的经济性条件,但制度性条件还不成熟。这正是党中央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成立高规格领导机构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历史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