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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空管委联合起草《无人机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pro | 发布时间: 2667天前 | 67008 次浏览 | 分享到:

;飞行中实时掌握无人机飞行动态,保持与飞行管制部门通信联络畅通;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飞行实施情况。

  第四十二条  隔离空域内飞行,无人机之间飞行间隔应当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隔离空域外飞行,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一定间隔。

  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或者经充分安全认证的中型、大型无人机,可与有人驾驶航空器混合飞行,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均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小型无人机在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的飞行,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不高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能够按要求自动向综合监管平台报送信息,包括位置、高度、速度、身份标识;

  ()遥控站()与无人机、飞行管制部门保持持续稳定的双向通信联络;

  ()航线保持精度上下各50米、左右各1000米以内;

  ()能够自动按照预先设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自主返航或者备降。

  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小型无人机在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的飞行,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第四十四条  无人机飞行应当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轻型、植保无人机通常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并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国家无人机和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微型无人机飞行,应当保持直接目视接触,主动避让其他航空器飞行。

  除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外,夜间飞行的无人机应当开启警示灯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禁止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从事货物运输,禁止在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上()驾驶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无人机。

  第四十五条  在我国境内,禁止境外无人机或者由境外人员单独驾驶的境内无人机从事测量勘查以及对敏感区域进行拍摄等飞行活动。发现其违法飞行,飞行管制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飞行,并通报外事、公安等部门及时处置。

  第四十六条  与无人机飞行有关的单位、个人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微型无人机飞行,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两个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隔离空域内飞行,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混合飞行,安全责任均由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其他飞行,安全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无人机飞行发生特殊情况,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飞行安全的责任主体,有权作出及时正确处置,并遵从军民航空管部门指令。组织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降落后24小时内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法违规飞行,军队应当迅速组织空中查证处置,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地面查证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飞行空域和计划的审批情况应当接受社会和用户监督。各级空域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提供单位名称、申请流程、联络方法、监督方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遇有变化及时更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未按照适航管理规定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民用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未经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民用无人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对私自改造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破坏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改变速度、高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等性能的行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合格证或者执照,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暂扣涉事无人机。销售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轻型、小型无人机销售单位、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中型、大型无人机销售单位、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国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或者寄递民用无人机入境的,由海关暂扣涉事无人机,并对携带或者寄递轻型、小型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携带或者寄递中型、大型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满14周岁且无成年人现场监护而驾驶轻型无人机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驾驶民用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合格证或者执照载明范围驾驶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暂扣合格证或者执照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以及暂扣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2个月至1年以及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航空相关许可证书申请。

  ()未按照规定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违反飞行限制条件飞行的;

  ()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未经批准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除空中禁区以外其他不允许飞行空域的;

  ()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的;

  ()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的。

  第五十五条  国家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无人机飞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模型航空器,是指重于空气、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载人,不具有控制链路回传遥控站()功能或者自主飞行功能,仅限在操纵员目视视距内飞行或者借助回传图像进行第一视角遥控操纵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遥控驾驶航空器,是指通过遥控站()驾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模型航空器。

  自主航空器,是指在飞行过程中,驾驶员全程或者阶段无法介入控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遥控站(),是指遥控驾驶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相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总和,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最大起飞重量,是指受设计或者运行限制,无人机正常起飞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无人机系统,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