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新浪微博
会员登录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人才招聘
北京云翼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高博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 2018 京ICP备16044150号-1                       

跨界 · 融合 · 服务 · 创新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情 
图解“两级七类”空域管理理念 无人机属于哪一类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3-11-17 | 3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第五十三条 【信息系统】国家加强空域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空域数据共享共用机制,监控掌握全国空域态势和空域使用情况,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保障系统相连接,及时将空域态势和空域使用情况推送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空域用户。

第五十四条 【数据管理】空域数据按照使用性质分为空域结构数据、空域环境数据和空域运行数据。空域数据管理包括空域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空域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组织实施空域数据管理。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空域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空域管理机构、空域用户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供空域数据,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数据。

空域环境相关单位应当与相应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准确提供可能影响空域使用的空域环境数据。

第五十五条 【机场环境及气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测风塔、高压线、风力发电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反光板等,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机场附近设置、使用可能影响机场、航路航线飞行安全的大功率广播电台(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十六条 【机场建设的空域评估】新建(改扩建)机场、靶场、射击场等可能影响空域环境或者空域结构时,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空域划设评估。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在正式批准之前征得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十七条 【航路环境】在距离航路边界 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通常由有关单位拆除相关射击靶场或者其他设施;如有特殊情况,由有关单位向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调整航路结构建议。

在上述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五十八条 【对空射击管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在正式批准之前征得所在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同意。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发射场、炮兵射击靶场、射击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与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并制定协同通报制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八章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空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定义】平时特殊情况,是指发生危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武装冲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六十条 【权利与义务】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国家依法对全国空域进行统一管控和调配使用。

空域管理机构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好平时空域管理和战时、平时特殊情况下空域管控工作。

第六十一条 【管理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空域管控规定、空域管理平战转换规定,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和职能】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空域管理监督检查;地区空中交

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内空域管理监督检查;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前款所列机构统称为空域管理监督检查机构。

第六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空域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国家有关空域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空域划设制度落实情况;

(三)空域动态管理及灵活使用情况;

(四)空域环境保护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事项。

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措施】空域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空域使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空域使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进入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责令非法使用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违反空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配合】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负有空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六条 【违规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空域管理监督检查机构举报;空域管理监督检查机构收到举报后依法做出处理。不属于空域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信用监管】空域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空域管理和空域使用情况监管,对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对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或者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可以向其下达整改意见书,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并视情依法向监察、任免等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