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应当采取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空域动态配置效率。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建设相关空域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确保数据实时传输或交换。
第五章 空域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 【空域用户权利】空域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供的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空信息资料等服务; (二)提出空域使用申请并获得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答复; (三)提出空域结构优化的建议; (四)提出制定、修改和完善空域使用规定的建议。第三十四条 【空域用户义务】空域用户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有关要求获得相关资质;(二)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空域使用申请;(三)按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复内容及要求使用空域;(四)及时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通报空域使用情况;(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空域使用保障费用。第二节 申请与批复
第三十五条 【空域使用制度及批准机构】根据空域等级和空域类型,空域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或者报备制度。
第三十六条 【空域使用申请】下列情况空域用户应当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提出空域使用申请:
(一)使用A、B、C类空域;(二)使用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空域类型。
第三十七条 【空域使用报备】使用不涉及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空域类型的 D、E、G、W 类空域,空域用户应当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报备。
第三十八条 【空域使用申请或者报备程序】空域使用申请或者报备,通常纳入飞行计划申请或者报备,飞行计划申请或者报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空域使用申请的类别与方式】空域使用申请可以采用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信息交换、信函等方式。
国家鼓励使用电子数据信息交换方式提交空域使用申请,电子数据信息交换规范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制定。
第四十条 【涉外航空器空域使用】外国航空器和外国飞行人员使用空域,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更改空域使用申请】空域用户更改空域使用申请内容,应当按照原空域使用申请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空域使用实施】空域使用必须按照批复的内容或者空域使用计划实施。
第四十三条 【空域使用申请的禁止和限制】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禁止、限制空域的使用,或者宣布空域使用申请无效。
第三节 释 放
第四十四条 【空域释放】空域使用完毕,空域用户应当及时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释放相应空域。
第四十五条 【空域强制释放】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发现空域使用完毕未及时报告或者未按照批准时限实施的,可以在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后强制释放空域。
第六章 空域评估
第四十六条 【空域管理与评估】空域管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第四十七条 【空域评估管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全国空域评估工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根据授权管理地区内空域评估工作。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地区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空域评估。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有关空域评估。
第四十八条 【空域评估的分类】空域评估通常包括空域划设评估、空域运行状态评估和空域使用效益评估。
(一)空域划设评估主要对空域资源现状与使用需求、空域要素静态布局配置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空域保障能力、空域使用需求、空域划设方案、空域运行安全等。
(二)空域运行状态评估主要对空域日常运行及灵活使用进行实时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空域运行状态、空域运行机制落实等。
(三)空域使用效益评估主要对空域资源使用效率、利用率、运行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空域评估方法与工具】空域评估通常采用基于历史统计数据分析、基于教学计算模型、基于计算机仿真模型等评估方法。
国家支持空域评估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自主可控的空域评估技术和工具。
第五十条 【空域评估工作机制】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建立空域评估机制,规范空域评估流程,健全空域评估标准,制定空域评估实施规定。
第五十一条 【空域评估结果运用】空域评估结果是空域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使用监督和保障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重大空域评估结果按规定程序报请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同意后公布。
第七章 空域保障
第五十二条 【保障设施】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根据各类空域使用需求,统筹推进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空信息资料等设施设备建设,形成标准统一、网络互通、资源共享的保障体系。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