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持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参加其他生产企业培训考核的,理论知识部分可不再重复培训考核,实际操作部分需完成相应培训考核。已持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的,对于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型号产品是否需要对实际操作部分进行重新培训考核由生产企业自主规定,生产企业需在售前明示通用培训考核的产品型号。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继续有效。
附件:
1.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大纲
2.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基础学时
3.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考核表
4.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样式
附件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大纲
第一章 理论知识教学(科目一)
第一条【教学目标】通过理论知识教学(科目一),使学员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和相关航空法律法规,熟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结构与操作规范,了解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维护知识,增强遵章守法和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
第二条【教学方式】进入正式教学培训前可增加线上学习环节,教学培训可采取课堂讲授、现场教学和视频教学等方式,鼓励利用电教设备、实物或模拟器具、挂图、示教板等教具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学内容】理论知识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6.《农药管理条例》;
7.《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8.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
(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基础理论及安全作业知识
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结构与原理;
2.飞行控制、信号和遥控器的基本知识;
3.飞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4.日常维护保养知识(例如:电池、充电器的基本知识);
5.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作业规范;
6.所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7.异常情况处理方法;
8.安全操作知识(例如:特殊场景案例教学、水源地及非靶标生物保护知识);
9.基础气象知识。
(三)农业相关知识
1.施用物料的基础知识,农药、肥料的安全使用与施用技术,安全处理有毒化学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化学品容器的办法;
2.农药等化学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