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国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或者寄递民用无人机入境的,由海关暂扣涉事无人机,并对携带或者寄递轻型、小型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携带或者寄递中型、大型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满14周岁且无成年人现场监护而驾驶轻型无人机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驾驶民用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合格证或者执照载明范围驾驶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暂扣合格证或者执照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以及暂扣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2个月至1年以及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航空相关许可证书申请。
(一)未按照规定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二)违反飞行限制条件飞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四)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六)未经批准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除空中禁区以外其他不允许飞行空域的;
(七)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的;
(八)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的。
第五十五条 国家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无人机飞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模型航空器,是指重于空气、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载人,不具有控制链路回传遥控站(台)功能或者自主飞行功能,仅限在操纵员目视视距内飞行或者借助回传图像进行第一视角遥控操纵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遥控驾驶航空器,是指通过遥控站(台)驾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模型航空器。
自主航空器,是指在飞行过程中,驾驶员全程或者阶段无法介入控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遥控站(台),是指遥控驾驶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相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总和,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最大起飞重量,是指受设计或者运行限制,无人机正常起飞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无人机系统,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