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产业发展、应用推广、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原则】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调推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本市低空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接省人民政府,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有序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场景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活动,协调并推动制定低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下,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低空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培育,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行业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衔接。
公安机关负责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负责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依法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低空飞行活动采取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低空飞行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会同民用航空气象部门将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纳入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制定气象监测规划,开展起降点和航线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低空飞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交通运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做好与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枢纽站、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协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六条【飞行服务站和管理平台建设】 广州空港委根据省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站,低空飞行服务站负责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州空港委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省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服务范围内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提供飞行申报、飞行情报、气象信息、动态监视、飞行告警等服务。
企业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运营平台应当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接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低空智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推进低空飞行导航、通信、监视等设施建设。
市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小型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站应当配置基本气象观测设备和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探测风向风速、能见度、雷电、降雨、气压、气温、湿度等气象要素需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和数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建设低空飞行监视数字化底座。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低空智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本行政区域内场景应用发展情况,建设配套低空智联网设施。
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设施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八条【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广州空港委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存放、能源补充、维修保养、飞行测试等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低空应用场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