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飞行数据,下同)新开辟的航线,飞行架次首次超过2000架次的年度,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且超出2000架次部分每增加2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1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同一航线飞行架次,每增加2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15万元奖励。
2.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新开辟的航线,飞行架次首次超过500架次的年度,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且超出500架次部分每增加5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2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同一航线飞行架次,每增加5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25万元奖励。
3.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载货邮开展物流业务的,按照5000元/每吨/小时进行补贴。
以上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拓展通航应用场景。支持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将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含无人机,下同)纳入政府购买相关目录范围,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通过购买通用航空服务的方式,在巡查处置、警务飞行、医疗救助、林草防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农药喷洒、气象探测、天气作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消费市场,对开展低空旅游、飞行体验、航空运动等,通过发放政府消费券方式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区公安厅、区财政厅、区自然资源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商务厅、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厅、区应急管理厅、区政府国资委、区体育局、区林草局、区气象局、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畅通低空经济企业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类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关于税收、金融、产业扶持、土地、就业创业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在我区设立低空经济企业。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低空经济企业的信贷支持,利率可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地方分享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人行西藏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西藏。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同时,采取自治区、地(市)联动方式,对新落户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落户地区的相关支持政策享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低空经济科技创新。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鼓励区内外优势单位围绕高高原航空器、飞行服务保障系统、机场建设运营等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有关项目,争取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在自治区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厅、区科技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低空经济集群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器制造、应用示范、运营服务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或开发区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综合示范区。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级、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综合示范区条件的,由自治区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专项用于低空场景运营、参展办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出,鼓励地方同步安排资金合力支持。支持自治区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创建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示范城市,牵头组建低空综合应用城市群,推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场景共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区交通运输厅,各地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打造高品质通航小镇。支持发展以通用航空旅游、航空文化为特色的通航小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通航小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鼓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通航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在用地指标、减免项目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范围内给予支持。对经自治区认定的通航小镇,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区自然资源厅,区林草局、各地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