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详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日。
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说明
一、制定背景
无人机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有人机)相比,具有智能化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制造使用成本低、操作简便等特点,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农林植保、物流配送、地理测绘、安全巡查、文化娱乐乃至载人运输等领域。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无人机违规飞行影响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有的单位、个人违法使用无人机偷拍敏感区域,在重大活动期间违反禁飞规定,干扰民航正常飞行活动。二是现行民航法规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无人机的管理需要。对于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空域和飞行审批作出的严格规定,缺乏对无人机飞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不能完全适应无人机技术发展更新快、操作简单、应用场景广、飞行频率高等特点。同时,由于大量无人机体积小、飞行高度低、不易被发现追踪,难以按照传统有人机的管理理念和手段实施有效监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为及时衔接相关制度安排,确保管理链条上与民航相关的各节点“落地”和“闭环”,民航局建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成立规章起草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协调的基础上,形成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章)。
二、总体思路
规章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第一,促进发展
坚持安全发展,突出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着力解决无人机违规飞行的突出问题,坚守底线思维,以运行安全为基础,以质量和效率为导向,强化运行、服务和管理协同,保障“安全飞”。
坚持放管结合,实施分类管理。基于无人机运行风险和所需性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人员资质、运行、经营和空中交通实施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相关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力求“顺畅飞”。
(二)聚焦核心,关注风险
满足《条例》施行的基本要求,闭合民航核心管理链条,聚焦中短期内的主要运行监管需求,如娱乐飞行、基于成熟运行场景的无人机商业运行试点以及“十四五”内可预见的、具备一定发展前景的运行场景。
坚持前瞻性。总结实践经验确立无人机运行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制度,内容优先关注与运行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人、机、环三要素。规章未涉及的安全管理要素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应当遵守有人机相应规章要求。
(三)齐抓共管,协同贯穿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有人管”。构建无人机从设计、生产到运行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章节均按照“开放类、特定类、审定类”分类编写相关要求,方便运行人根据运行场景和对应风险“对号入座”,实现精准监管和分类监管。
(四)以我为主,面向国际
总结无人机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围绕我国无人机发展的痛点和堵点进行监管创新。与国际标准保持衔接,确保规章核心概念和管理原则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降低与各国监管体系对接的制度成本,提高我国相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
规章分为总则、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与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监管体制和适用范围
一是确定无人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二是明确规章适用于局方对无人机的运行安全管理,以及无人机、无人机运行人和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遵守规章的规定。三是确定构建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二)操控员管理
一是明确按规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类型。二是规定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取得执照的理论培训、飞行训练、经历时间以及实践考试要求。三是明确无人机执照或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四是明确分布式无人机系统和集群操控资质要求,包括取得运行规范相关条款的条件。
(三)登记管理
一是明确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人,应当在从事飞行活动前完成实名登记,进行境外飞行和载人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应进行国籍登记。二是明确实名登记内容、实名登记标志、实名登记信息更新、实名登记注销的程序。三是规定了国籍登记的程序,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登记标志为实名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