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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专家权威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通航信息。 | 发布时间: 2023-07-17 | 2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14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座谈研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7月14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座谈研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中央空管委办公室运行指控局侯锟参谋、国家低空经济融合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敖万忠出席会议并讲话,《条例》起草单位专家中国民航局空管办空管处一级调研员杨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一级调研员赵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航空处一级调研员谭小卫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低空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孙永生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志杰分析了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态势,对《条例》发布后对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讲解。下面是《条例》起草单位专家的解读:

中国民航局空管办空管处一级调研员杨非逐章系统地对《条例》进行了讲解:《条例》首次体现出地方政府在飞行活动管理当中的作用;《条例》具有开放、创新、简化、一体化的特点。开放是指空域方面的诸多管理政策,打开了很多市场包括行业的大门;而新的风险评估方法,新的适航管理政策都体现了创新这一形式;简化则是指新的管理模式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最新的系统平台则是以联系中央、地方、国务院相关各个部门以及军方为目标,以期待达成一体化的成果。在后续的行业发展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创新与继承、行业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关系;民航则要统筹好通用与运输的关系,才能够共同促成未来新型航空生态成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一级调研员赵健在解读中指出:《条例》要求要完善无人机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适航管理和质量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的要求,并且按照纲要发展部署加强市场监管相关工作,完善无人机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关键技术标准研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也监督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落实情况,并在标准实施之后开展产品监督抽查(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发布)。根据民用无人机企业分布和发展情况,将产业聚集区列为重点监管区域,将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有违法记录,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企业。作为质量发展局也要加强无人机召回管理,积极开展调查和质量诊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二司航空处一级调研员谭小卫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了解读:《条例》的出台为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管理和服务提供了依据。一是提出分类管理措施,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端管理的主体和职责。二是实施编码管理,实现“一机一码”为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的追踪和溯源,进一步做好流通和运行阶段的识别和监管提供技术手段。三是明确产品空域保持能力要求,防止无人驾驶航空器超出适飞空域运行,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范围的可靠管控,有效避免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四是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信部今后主要开展四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细化产品一机一码、电子围栏、应急处置等安全性要求。二是加快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建设。三是推进低空智联网演示验证。加快实施低空智能网演示验证工程,综合利用低轨卫星、5G、ADS-B、地面互联网等手段,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识别和管理。四是强化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持续完善无线电反制设备配套规章,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低空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孙永生受公安部治安局委托进行了解读:孙主任指出,要构建低空安全新格局,服务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要充分把握实施暂行条例基本原则,安全为首,将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作为管理工作重点,科学统筹管理和使用关系,抓住先机处置、现场处置等关键环节,降低安全风险。二是属地为主,无人机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三是宽严相济,防止打击简单化、困难化,将恶意利用无人机违法犯罪这种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对情节轻微且真诚悔过的依法处理。四是协同监管,进一步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衔接,调动协会、社会和群众的力量齐抓共管。

在听取了四位专家的解读后,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志杰分析了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态势,对《条例》发布后对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讲解。陈志杰院士指出,《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无人机顶层法规,具有诸多亮点。通过对无人机实施分类管理,实现精准施策,提高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空效率;对无人机实行协同综合监管,着力融合各方管理需求,打通各方协同渠道,支撑各方信息共享,满足各方利益关切;划设无人机适飞空域,营造更顺畅、更便捷、更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氛围和环境。

陈志杰院士特别指出,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协同综合监管问题,把职责和监管流程进一步细化,建好、用好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建设监管体系。第二个问题是适飞空域问题。按照目前的规则,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会占到空域总量的60%-70%。适飞空域的划设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责任,还有当地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要与监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当地适飞空域的范围。这里面既要考虑到安全的要素,又要考虑到经济发展本身的活跃,还要考虑到下一步低空经济的经济模式对空域的需求。第三个问题是飞行管理活动方式,要用新的技术手段进一步保障或者提升各类飞行活动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无论是城市的管理者还有垂直行业的管理者还有技术部门,能够围绕飞行活动的管理模式,飞行活动的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手段。第四个问题是无人机产业本身是一个新的行业,是低空经济新的赛道,新的运行模式,新的技术形态,新的产品形态不断涌现。在贯彻落实《条例》的时候,一定要从善意的维度共同来培育这株小苗。大家要共同来关心,共同来追寻,共同来改进,让整个《条例》、让整个无人机产业,让整个低空经济能够茁壮成长。

国家低空经济融合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敖万忠表示,无人机作为我国低空经济的主导产业,仍处在不断发展与迭代的阶段,无人机管理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们从“管制”到“管理”的重大思路转变。《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无人机产业发展提供了顶层法规。《条例》的出台能够进一步加快无人机与各行业的融合,不但能有效提升生产效率,也能有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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