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依托福州新区、福州软件园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各类孵化平台,加快发展新型孵化模式。支持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快培育国家、省级创新研发平台,对于新获批列入国家、省、市级创新研发平台的主体按照有关政策予以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福州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七)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业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申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专业,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研发技术人才,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人员培训,支持设立福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训基地。(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引导基金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引导已设立的政府基金支持科技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积极对接我市政府引导性基金,深化交流合作。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投资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控集团)
(九)拓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通过厂商融资租赁的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按照我市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给予资金奖励,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控集团)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开发开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场景。在履行报批程序、确保安全前提下,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大型活动中配套开展展演活动。按照规定开展集低空竞技和主题表演为一体的飞行比赛及活动。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拓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宣传、测绘、巡检、环保、农林、消防、监控、气象、旅游观光、物流等领域方面的应用。(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委、市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搭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展示平台。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海创会等大型活动中展示技术和产品,协调争取为参展企业减免场地费用。支持和鼓励企业举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博览会、技术研讨会等高端论坛,并按照现有补助条件和标准予以主办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委、市发改委、市文旅局)
五、强化项目招商
(十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项目招商落地。围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中下游产业开展针对性招商,对满足新增协议投资且在签约1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落地后固定资产投入按照工业技改项目配套政策补助。将新落地或已落地的大项目、好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盘子,争取列入省重点项目盘子,按照规定争取既有相关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十三)扶持培育专业协会发挥行业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拓宽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全国、省级行业协会的交流,共同服务、培育和壮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发挥好专业协会协同监管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从源头上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应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信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在福州市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业,有效期至2026年1月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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