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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无人机治安治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1-05-18 | 19666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成本的不断下降和价格的亲民化以及操作的简易化,无人机已经开始从军事领域走向工业生产、人们的日常生活.....

       (三) 民用无人机实名制难以落实
       民用无人机行业目前没有系统的监管工作体系,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缺乏管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责任的落实缺乏有效监督。2017年6月我国民航总局出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从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实名制登记。然而实名制登记系统上线的第一天就负面评价无数,不仅包含系统设计界面的问题,同时也被指出了很多存在的漏洞⑦。民用无人机的实名注册登记系统需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即使虚假填写也能够顺利通过系统认证;对于手机号、邮箱、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也不会进行真实性的确认,甚至民用无人机的序列号也可以乱填,同样可以通过认证,并且认证成功之后生成的二维码通过普通手机就可以识别,易泄露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截至2019年末,我国民航业无人机拥有者注册用户达37.1 万个,较2018年末增长了10 万个,同比增长36.9%。其中个人用户为32.4 万个,比上年增长了8.4 万个;企业、事业、机关法人单位用户为4.7 万个,比上年增长了1.6 万个⑧。注册用户虽然增长明显但是所占比重依旧很低。尽管当前民用无人机实名制存在很多漏洞,但民用无人机的实名制是民用无人机监管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助于统计我国当前民用无人机数量、收集民用无人机使用者信息,在源头上加强对于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力度。
  三、我国民用无人机治安治理的问题  
       民用无人机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因相关的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无人机制造厂商未形成统一的生产制造标准、民用无人机管理主体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导致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整个体系治安管理措施缺位,造成民用无人机治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全与稳定,民用无人机治安治理问题亟待解决。
       (一) 产业标准不健全
       当前我国无人机市场发展迅猛,然而目前无人机的制造缺乏统一的技术质量标准,军队工业集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和机构都十分看好无人机未来的发展前景,大量投资设厂研发无人机。民用无人机的适航情况主要受无人机本身的安全和质量状况影响,无人机的质量安全对于无人机的安全使用十分关键,民用无人机的飞行活动主要是依靠操作员与无人机之间高效准确的配合来完成,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无人机制造是具有较高技术要求的。由于当前民用无人机的制造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不同厂商生产出的民用无人机性能参差不齐,很容易发生民用无人机在升降过程中坠落伤人伤物事件。同时,民用无人机的销售环节门槛也较低,导致目前民用无人机市场鱼龙混杂,以次充好的情况时有发生。国内某些民用无人机制造厂商技术含量不高,制造企业没有统一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急需建立一套关于民用无人机的质量监管体系和产业标准。
       (二) 监管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的法律法规较为笼统,缺乏细化的规定,无法快速适应高速发展的民用无人机应用现实需求。国内现有的航空法规和无人机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于传统航空器和传统的无人机,民用无人机因使用者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改变已经产生诸多新的特点。因此,需要在对于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实践中,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之上,做出细化和特殊处理。比如现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中规定“个人或者单位在使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拍摄时,必须在提出申请飞行计划的同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而对于民用无人机而言,航拍摄影是其最受欢迎也是最普及的功能,使用者中有大量的摄影爱好者。如果要求每一次航拍摄影飞行都要提交飞行计划、飞行任务内容和审批文件,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对于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原规定进行进一步修改。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在全国层面专门针对于民用无人机使用和管理的法律,只是在《民用航空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中有简单地涉及到。虽然我国民航总局2015年12月出台《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 规定》,以及2016年7月出台《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等部门性规章,但其效力远不及法律的效力,对于民用无人机的使用和管理也未进行详细规定,无法适应民用无人机迅速发展新时期的要求。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明确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这一计划有望在该条例中能够明确民用无人机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以及监管者的具体责任,完善对于民用无人机的治安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