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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 工信部对《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可下载)征求意见
来源:无人机行业政策 | 作者:无人机行业政策 | 发布时间: 648天前 | 3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16日,工信部就《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

6月16日,工信部就《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覆盖哪些安全要求?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对无人机的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产品激活、飞行安全性、机械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限制与保护能力、控制与导航精度要求、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在4.8“整机跌落”中规定,“无人机从到10m高度整机跌落,不能有爆炸或起火现象”。文件也针对各项要求提出了明确的实验方法。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要求,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经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由于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和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且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均为管制空域,因此本标准对轻小型无人机产品提出了需具备设置限制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点高度的功能,当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 点高度超过120m时,需要向无人机驾驶员进行安全告警提示。为轻小型无人机操作员提供必要的飞行安全辅助功能,亦对驾驶员在未获得管制空域飞行批准情况下飞 入120米以上空域实现告警和提示。


轻型、小型无人机需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发送识别信息;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可靠被监视能力。同时,轻小型无人机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并应采取相应措施。(后台回复“安全”,全文下载《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编制的意义

根据《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介绍,《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文件适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的产品生产、研制及检验检测,提出的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法规制定、研制单位设计生产工作开展、 检测机构安全有效检测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满足我国现阶段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安全及产业发展对本研究的急需,对促进我国民用无人机有序管理和规范研制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民用无人机产品的顶层安全标准,无法有效指导民用无人机的全生命周期过程相关工作。文件发布后可解决民用无人机产品缺少强制性标准指导的问题,同时可为行业管理提供监管支撑,为研制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安全运营提供保障,促进民用无人机研制、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通用化,为后续开展强制性认证奠定基础,有效抑制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个人安全造成的威胁。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编制的过程

《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负责编制,编制单位包括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中国电科 54 所、西北工业大学、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比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极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中关村 e 谷无人系统检测中心、国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机器人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庆)、香港科技大学、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普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

2021年3 月 17 日,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启动会,成立了由航空工业强度所、中国电科 54 所、西北工业大学、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的编制组,之后陆续形成不同版本的初稿,并六次举办不同版本初稿讨论会,最终于2021年年底形成征求意见稿 V.1 版。之后,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又主持召开了两次征求意见稿讨论会,最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对《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见附件1)。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2年8月16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6月16日-2022年8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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